摘要
当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呈现出中央政策引领、地方立法推动的格局.以公共数据所有权为起点的公共信托理论和国家所有理论无法有效解决公共数据再利用的难题.公共数据的法律性质是公物,公物理论能够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的构建提供启示.从公物理论视角来看,当前地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面临着管理主体不明确、授权运营性质不清、收益分配制度模糊等困境.作为公物的公共数据的应然利用方式包括一般利用和特别利用,一般利用的制度载体是政府数据开放,特别利用的制度载体是授权运营.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授权运营制度:一是以公物命名界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范围,二是优化公共数据管理权的配置,三是明确公共数据许可和特许利用规则,四是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收益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