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家长主义中的"强制性"不再是外在影响力和威慑力,而是内在的权威、信仰和信任.通过政府对公民"强制"的爱来树立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内在权威.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宽容的干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与个体,社会与国家的区分与平衡入手,通过公法对私法的干预,构建经济法、垄断法等社会法的制度框架,确立法的社会利益原则.我们应当以法律对权力制约的态度、立场以及传统文化赋予法律的内在品格为基础,实现法律中立性控制、市场自行性调节、政府政策性平衡这三方面的和谐.同时,又要保证权力通过法律转化成权利中的程序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