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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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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67 条第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文从立法意图、立法缺陷和立法建议三个方面对"携带凶器抢夺"进行了立法上的思考.认为刑法第267 条第2 款规定是在重刑观念的影响下而将"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罪的.而这种立法规定存在立法缺陷,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建议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作为情节严重的抢夺罪来处理.

吴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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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 立法缺陷 完善建议

2010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南大学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影响因子:0.12
ISSN:1008-8229
年,卷(期):20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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