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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的立法思考
"携带凶器抢夺"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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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我国《刑法》第267 条第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文从立法意图、立法缺陷和立法建议三个方面对"携带凶器抢夺"进行了立法上的思考.认为刑法第267 条第2 款规定是在重刑观念的影响下而将"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罪的.而这种立法规定存在立法缺陷,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建议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作为情节严重的抢夺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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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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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携带凶器抢夺"
立法缺陷
完善建议
出版年:
2010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南大学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影响因子:
0.12
ISSN:
1008-8229
年,卷(期):
2010.
12
(4)
参考文献量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