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合理运用"常识、常理、常情"是实现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和准确认定事实的必要条件.但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教材体例、教学过程及考核方式等方面缺乏对在法律运行过程中运用"常识、常理、常情"的教育和培养.为了培养懂法明理的高素养法律人才,应在课程方面增设人文社科与自然科学基础知识课程,让学生从人类和社会视角更深刻地理解法律,并拓宽学生的知识领域;在教材编写中增加"常识、常理、常情"的运用内容;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关注法律运行中的"常识、常理、常情";在法学的知识考核中增列"常识、常理、常情"运用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