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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安全风险与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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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运行带来的大规模数据流动、聚合与分析蕴含巨大的数据安全风险.现行刑法规定的消极义务仍然可以有效防范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内部数据的侵犯行为以及服务提供者所实施的数据滥用行为.行政法律规范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保护数据安全的积极义务,并对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设置了刑事责任条款,但现行刑法中却缺少罪刑规范与之相对接,这可能导致在追究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时出现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的现象.服务提供者在自己的管辖领域对于引起数据安全法益侵害结果原因的控制支配,是其处于保证人地位并承担数据安全保护刑事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应增设兼具不作为犯、法定犯、结果犯等多重性质的"拒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罪",填补当前数据犯罪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安全风险防范阙如的立法漏洞.采取"现有技术水平"标准判断服务提供者有无数据安全保护刑事作为义务的履行可能性,有利于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和促进技术创新.

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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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数据安全 积极义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23BFX11419SFB2021202410719

2024

湖南社会科学
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湖南社会科学

CSTPCD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674
ISSN:1009-5675
年,卷(期):2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