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守信激励机制法治化,需要对守信作形式化处理,为此本文引入了法学上的构成要件理论.依据社会信用建设的内在规律以及当前各地认定守信的实践经验,作者认为构成守信的客观方面应是遵守社会信用义务的行为习惯,而非单一行为.这种具有重复性和连贯性的行为习惯不是动作的简单重复,而是社会成员根据社会信用义务的要求自觉的可预期的行为常态,是守信激励机制的调整对象.将守信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界定为行为习惯,不仅凝练了我国社会信用建设实践现有的成熟经验,为守信激励机制法治化提供学理指引,而且契合了社会信用建设的目标,直接聚焦于社会主体的信用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