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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证赔偿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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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提出: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赔偿范围为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公证处的资产为限,并实行有限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这一点的提出,使公证机构在赔偿的形式、范围、主体上较以前有了明显的变化.因此,笔者按照服务与监督,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对公证赔偿的主体、范围、形式等内容来研究提出以下看法.

李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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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公证处,牡丹江157300

公证 赔偿 责任 制度

2019

活力
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

活力

影响因子:0.038
ISSN:1007-6263
年,卷(期):20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