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早在十六七世纪就已经对图书馆有着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发展至今,它们的图书馆法律制度也十分成熟,覆盖的范围也十分广泛,涵盖了公共图书馆、私人图书馆以及高校图书馆等多个领域.相对来说,我国图书馆法律制度则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暂,在各方面都存在不小的问题,既缺乏宏观和中观制度,与此同时,微观制度上也和西方发达国家有着明显的不足.本文旨在通过将我国的图书馆法律制度和美国、英国的图书馆法律制度相对比,提炼出它们的优势,简述我国图书馆制度上的问题,最后通过对比简述英美两国图书馆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