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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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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虽然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然而,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未予以规定,而学理上对此也颇有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将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本文从表见代理的定义、性质、制度价值、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提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所应该包含的内容、相对人理由的内涵、应区分表见代理制度在民法和商法上的适用等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有所帮助.

盖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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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 江苏 苏州,215006

表见代理 性质 价值 构成要件 完善

2017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中国武汉决策信息研究开发中心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影响因子:0.05
ISSN:1002-8129
年,卷(期):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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