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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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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的理论探讨使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很长时间都没有正式启动.而当下施行的参与分配制度、集中清理制度等替代性制度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个人破产制度尚不足以被替代.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随着2019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及2020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条例》),个人破产立法在深圳市的全面落地,打破了"企业法人"作为唯一的破产法适格主体,使"诚实且不幸"的个人也能够拥有自由与重新开始的机会,破产免责制度逐渐走入民众的视野.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离不开破产免责制度核心.我国立法应通过明确有限免责、设置破产免责否决、完善破产撤销权、严格失权复权制度等对滥用破产免责制度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马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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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 破产免责 免责制度滥用

2024

经济研究导刊
黑龙江省报刊出版中心

经济研究导刊

CHSSCD
影响因子:0.313
ISSN:1673-291X
年,卷(期):2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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