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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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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持否定态度,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条使用了"农户"的表达,否定自然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三权分置"下,农户承包经营权本质是用益物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具有可继承性;运用体系解释可以得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质主体是"户"内每一位成员而非"农户"的结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实际上肯定了"户"未消亡时,"户"内成员死亡后,继承事实的发生。

陈伯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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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哈尔滨 150080

土地承包经营权 遗产继承 民法典 家庭承包

2024

经济研究导刊
黑龙江省报刊出版中心

经济研究导刊

CHSSCD
影响因子:0.313
ISSN:1673-291X
年,卷(期):20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