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仅规定了意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这一固有局限使得居住权的立法初衷无法尽数实现。限于此,离婚后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权权益缺乏法律保障,居住权在离婚纠纷相关司法实践中鲜被适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一套住房如何保障离婚后两个人的住房需求就成了新的难题。为了保障离婚后弱势方的居住权益,可从价值理念、现实生活利益等方面肯定居住权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中适用的合理性。适用条件不明确、消灭情形缺位、法定居住权形态尚未确立,成为居住权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中适用亟待解决的难题,应当通过完善居住权的适用条件、增设消灭事由等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