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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催缴出资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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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认而不缴等出资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违反了与公司之间的出资协议,同时降低了公司清偿债务的责任担保能力,涉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资本催缴机制亟待构建.董事对公司与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加之董事会作为主管公司业务经营的稳定机构,董事系适格的催缴执行主体.在股东出资期限已届期、未约定出资期限或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况下,董事应当启动催缴出资程序,并采用恰当的方式履行催缴股东出资的勤勉义务.若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致使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董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当将董事催缴出资制度与其他公司资本后端控制程序妥善衔接,确保股东及时缴足出资.

魏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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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董事 信义义务 催缴出资 股东限权 股东失权

2024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吉林工商学院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CHSSCD
影响因子:0.332
ISSN:1674-3288
年,卷(期):202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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