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领域易出现公地悲剧现象近乎学界通说,但却鲜有从公共物品理论视角就此展开的专论.地理标志具有客观的排他效果,但这种排他效果是基于人为制度设计而非消费利用行为,因此地理标志是否具有非排他性是一个确有争议的问题.如果考虑到现实中任何公共物品都有一定的范围限制,那么至少可以确定在地理标志使用权人内部,地理标志是非排他性的.而由于地理标志本身的无形性,其消费利用行为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不存在共有资源的非竞争性特征.即便与其他属于共有资源的无形物进行类比,也能够发现地理标志消费利用行为的非破坏性足以使其与环境承载力等无形的共有资源划清界限.因此,无论认为地理标志属于有限进入式的纯公共物品,还是其他类型的准公共物品,都能否定其属于共有资源,进而脱离公地悲剧现象的适用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