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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限制认缴期限的体系化适用——兼评新《公司法》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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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司法修订改采有限制的认缴制,如何平稳过渡成为重大议题.通过回顾我国资本缴纳制度的发展历程,强调了修订的重要意义,回应了限制认缴期限是历史的倒退、与常态化加速到期制度相重复、打击市场活力等关键疑问.针对新法第52条宽限期之规定并不明晰的问题,厘清了宽限期与认缴期、过渡期之间的关系,从文义、体系及目的等角度出发,得出"公司给予的宽限期可以与认缴期相叠加,叠加后能够超越5年限制"的结论.对于该条可能导致的风险,建议区别董事过错程度及消极不作为或是积极协助的主观态度,要求其承担差异性的法律责任,达到外部规制效果;同时建议增加宽限期异议股东的救济途径,完善内部监督体系.

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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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50

认缴制 宽限期 董事催缴义务 股东失权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

2023-3-015

2024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吉林工商学院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CHSSCD
影响因子:0.332
ISSN:1674-3288
年,卷(期):202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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