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我国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困境,新修订的《公司法》首次引入了审计委员会制度,将公司的监督权由监事会转移到审计委员会.立法者考虑到职工代表在公司监督职责履行中能力有限,所以未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只是倡导性地规定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本轮修订实际上压缩了公司职工的监督权,限制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全过程,不利于职工权益的保障与劳资关系的协调.所以职工代表进入审计委员会具有必要性,但是立法者应当调整审计委员会的定位,将其作为多层监督的指挥与领导机构,通过外包等形式,实现公司监督的专业化.立法者同时也应当赋予职工代表更多的监督权利,便于其履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