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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规范结构及限缩适用
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规范结构及限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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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维普
中文摘要:
新《公司法》第191条规定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在责任证成、责任性质、模式选择以及责任范围上仍存在进一步解释的空间.责任证成上区分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外部证成包括法人拟制说和董事职务行为的双重性.通过借鉴德国法上"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侵权法理念,将董事对债权人延伸的信义义务作为解释"保护他人法律"的依据,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界定为债权侵权责任,由此实现责任的内部证成.适用模式上采"董事直接责任模式",除主观要件外,还应引入公司经营状态作为考察因素.当公司能够对第三人债务足额清偿下,无论董事是否对第三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都应当由公司承担第一顺位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是否依据新《公司法》第11条对董事内部追责属于内部治理事项.在公司无法对第三人债务足额清偿下,若董事满足主观要件,由董事在公司承担不能的范围外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和个人责任.该责任系侵权责任,应类推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此时公司与董事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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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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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关键词: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事实破产
不真正连带责任
董事职务行为
信义义务
出版年:
2024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吉林工商学院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CHSSCD
影响因子:
0.332
ISSN:
1674-3288
年,卷(期):
2024.
4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