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合伙企业反避税制度并未妥善回应合伙企业在私法中的损益分配自治权与在税法中的税收混合实体地位,既缺少针对合伙企业的一般反避税条款,还存在反避税标准与边界不清等问题,从而使对合伙企业监管仍然面临调整利润分配或拆分收入风险、税收优惠滥用风险、关联交易风险以及涉外税收风险.可考虑结合合伙企业自治属性,对现有的一般反避税制度予以整合,创建一个由合伙企业一般反避税条款、特殊反避税条款组成的法律体系,并完善合伙企业反避税行政执法规则,秉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客观经济实质角度把握合伙企业的合理商业目的,建立层次化的合伙企业避税认定证明标准,以规范合伙企业的权利行使,制衡税务机关反避税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