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双重股权结构在科创板、创业板公司上市中被广泛应用,其核心在于"同股不同权".新《公司法》对资本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打破了传统"一股一权"的原则性要求,这直接影响到双重股权结构的法律定位和理论进路.在新《公司法》的检视下,有必要对原有的双重股权结构实践作出一定的制度矫正.同时,重新思考双重股权结构的监管进路,既要发挥双重股权结构的功能优势,又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一是贯彻穿透式监管在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中的应用;二是加强双重股权结构公司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董监高的内部制衡机制;三是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公司的外部监管体系,规范信息披露机制和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