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82011,Vol.26Issue(5) :87-92.

财产处分行为研究——以诈骗罪为例

谢林含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82011,Vol.26Issue(5) :87-92.

财产处分行为研究——以诈骗罪为例

谢林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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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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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产处分行为在民事法律上指能够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就直接发生财产权利的设定、转移、消灭的效果。它包括物权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财产权处分行为。在诈骗犯罪中,财产处分行为是连接欺骗行为和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不可缺少的中间因素。另外,财产处分行为还能更好地区别诈骗罪和盗窃罪。在主观因素上,财产处分行为就是转移占有的意思;在客观因素上,财产处分行为就是转移财物占有的行为,没有转移占有的行为不是财产处分行为;在对象上,财产处分行为是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行为人骗取他人放弃财物后马上取得该财物的,成立诈骗。财产处分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行为,而且包括不阻止将财物转移占有的不作为行为。

关键词

财产处分行为/诈骗罪/中间因素/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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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1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8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8

影响因子:0.205
ISSN:1671-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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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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