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82011,Vol.26Issue(6) :100-103.

命不同价有异之我见——评我国死亡赔偿金及《侵权行为法》第17条的计算标准

杜明 吴碧虹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82011,Vol.26Issue(6) :100-103.

命不同价有异之我见——评我国死亡赔偿金及《侵权行为法》第17条的计算标准

杜明 1吴碧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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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吉林长春130000
  • 2. 宁波大学,浙江宁波3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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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金主要以城乡各自的平均收入水平为计算标准,虽与死亡受害人的预期纯收入并不对等。但也具有一定合理性。我国城乡之间命不同价的现实原因是城乡经济水平的差异,而非法律本身的逻辑缺陷。《侵权行为法》第17条同死同价的尺度设置比较合理,但建议对该条宽松适用,两人或两人以上即属“多人死亡”,赔偿金尽量按就高不就低的标准来计算。

关键词

命价/死亡赔偿金/个人预期纯收入/同死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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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1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8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8

影响因子:0.205
ISSN:1671-0541
参考文献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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