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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8
2011,
Vol.
26
Issue
(6) :
100-103.
命不同价有异之我见——评我国死亡赔偿金及《侵权行为法》第17条的计算标准
杜明
吴碧虹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8
2011,
Vol.
26
Issue
(6) :
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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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不同价有异之我见——评我国死亡赔偿金及《侵权行为法》第17条的计算标准
杜明
1
吴碧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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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吉林长春130000
2.
宁波大学,浙江宁波3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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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金主要以城乡各自的平均收入水平为计算标准,虽与死亡受害人的预期纯收入并不对等。但也具有一定合理性。我国城乡之间命不同价的现实原因是城乡经济水平的差异,而非法律本身的逻辑缺陷。《侵权行为法》第17条同死同价的尺度设置比较合理,但建议对该条宽松适用,两人或两人以上即属“多人死亡”,赔偿金尽量按就高不就低的标准来计算。
关键词
命价
/
死亡赔偿金
/
个人预期纯收入
/
同死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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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1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8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8
影响因子:
0.205
ISSN:
1671-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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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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