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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调整
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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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体现了"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必有赔偿,有责任必被追究"的现代法治理念.但是由于该法条采用了"连坐"的方式,因而饱受争议.责任自负与连坐责任是一对对立的归责方式,在《侵权责任法》的领域内,责任自负是主要的规则方式,要突破该原则必须给出强有力的理由.本文尝试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连坐对象进行适当调整,赋予"连坐"以正当性,寻求受害人救济与避免伤及无辜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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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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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关键词:
高空抛物
责任自负
连坐责任
连坐对象
出版年:
2018
经贸实践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经贸实践
ISSN:
1671-3494
年,卷(期):
2018.
(15)
参考文献量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