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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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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体现了"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必有赔偿,有责任必被追究"的现代法治理念.但是由于该法条采用了"连坐"的方式,因而饱受争议.责任自负与连坐责任是一对对立的归责方式,在《侵权责任法》的领域内,责任自负是主要的规则方式,要突破该原则必须给出强有力的理由.本文尝试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连坐对象进行适当调整,赋予"连坐"以正当性,寻求受害人救济与避免伤及无辜之间的平衡.

尹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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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高空抛物 责任自负 连坐责任 连坐对象

2018

经贸实践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经贸实践

ISSN:1671-3494
年,卷(期):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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