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实践2019,Issue(6) :32-33.

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行使对象——对《保险法》第62条的再解释

张嘉雯
经贸实践2019,Issue(6) :32-33.

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行使对象——对《保险法》第62条的再解释

张嘉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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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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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进行了限制.但却未对"家庭成员""组成人员"两个术语的范围给予界定或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本文以此为核心,对目前学界观点进行简要汇总,结合比较法,尝试对上述两个术语的范围进行界定.

关键词

保险法/保险代位求偿权/限制行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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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9
经贸实践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经贸实践

ISSN:1671-3494
参考文献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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