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术搜索
登录
注册
中文
EN
经贸实践
2019,
Issue
(6) :
32-33.
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行使对象——对《保险法》第62条的再解释
张嘉雯
经贸实践
2019,
Issue
(6) :
32-33.
引用
认领
✕
来源:
NETL
NSTL
万方数据
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行使对象——对《保险法》第62条的再解释
张嘉雯
1
扫码查看
点击上方二维码区域,可以放大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1.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1600
折叠
摘要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进行了限制.但却未对"家庭成员""组成人员"两个术语的范围给予界定或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本文以此为核心,对目前学界观点进行简要汇总,结合比较法,尝试对上述两个术语的范围进行界定.
关键词
保险法
/
保险代位求偿权
/
限制行使对象
引用本文
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19
经贸实践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经贸实践
ISSN:
1671-3494
引用
认领
参考文献量
4
段落导航
相关论文
摘要
关键词
引用本文
出版年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同作者其他文献
同项目成果
同科学数据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