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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肇事罪共犯规定的理论根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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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连,致使被吉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这一规定开创了我国刑事立法中关于过失共犯规定的先河,但是由于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对于过失共同犯罪的否定,致使这一规定的理论根据一度受到质疑。本文将从部分犯罪共同说、间接正犯理论来探讨这一规定的理论依据.

张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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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部分犯罪共同说 间接正犯

2011

剑南文学(经典阅读)
四川省绵阳市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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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6-026X
年,卷(期):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