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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合法性”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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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将法律行为定义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以来,学界对此的批驳从来就不绝于耳。有人说,这是公法再次侵入私法,提前进八私法领域对私法进行了干预,有违私法自治原则。有人说这引发了逻辑的混乱,比如一个法律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又怎么会出现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因“违法”而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呢?笔者认为在这里法律行为“合法性”评价中的法律,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我们所认识的具体的法律、法规,而是以可归责性为标准在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基本价值评判。

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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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

法律行为 合法性 私法自治 效力性

2011

剑南文学(经典阅读)
四川省绵阳市文联

剑南文学(经典阅读)

ISSN:1006-026X
年,卷(期):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