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旅游行业内部争论已久的旅游合同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新公布的《旅游法》并没有进行规定。对于能否在旅游合同中主张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有肯定说,也有否定说,分歧很大。旅游合同是一种旨在追求“精神享受”的混合合同,传统的合同违约理论已经无法解决旅游合同这种特殊合同所面临的问题,鉴于目前各个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判例,并结合我国旅游行业的实际情况,建议在我国未来《旅游法》的完善中加入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条款。
基金项目
重庆市教委2011年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KJ11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