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例是宋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有研究中对于宋例与宋代法律体系中编敕、令、格、式等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研究尚不深入。在宋代文人士大夫的观念中,例与其他法律形式之间是并列通称的一体,都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效力上,例与其他法律形式没有绝对的界限和高下之分,违反例和违反其他法律形式都是不允许的。史料中还常见到宋人用例与其他法律形式针对同一事务进行规定调整的现象,二者被放在同等的地位并列通称。实务中,宋例与其他法律形式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对各项司法行政事务作出全面的规定,在编纂时,例也与其他法律形式具有共同的来源,编纂过程中又相互交融转化,成为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