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湖北(下旬刊)2015,Issue(10) :31-31.

论责任转质的效力--以《物权法》第217条为中心

张春莲 王桂娟
今日湖北(下旬刊)2015,Issue(10) :31-31.

论责任转质的效力--以《物权法》第217条为中心

张春莲 1王桂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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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烟台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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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担保物权由纯粹的担保功能转向同时注重发挥物尽其用的价值。从2000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担保法解释》第94条对转质的规定看,我国法律在承认承诺转质的同时明确否认责任转质。2007年我国《物权法》虽然也承认了承诺转质,但没有明确责任转质的效力,只是在第217条中规定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进行转质的,需要向出质人承担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这种立法上的不明确不仅引发法学界对责任转质效力的争论,而且使司法审判实务不能顺利的开展。本文就我国法律是否承认责任转质效力展开辩论。

关键词

责任转质/效力/物权法第2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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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5
今日湖北(下旬刊)
湖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

今日湖北(下旬刊)

影响因子:0.016
ISSN:1008-5807
参考文献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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