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托制度产生、发展的土壤是英美法系,而我国的法律文化却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法律传统之间的差异给法律实施所带来的困难已经明显显现,保障信托财产交易安全的信托公示制度与我国传统公示制度的有效对接便是其中的一个典型难题。我国《信托法》虽对此也进行了一些规定,但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缺陷,比如对于信托财产登记主体和登记范围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采取信托财产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等,另外在操作层面上,我国缺乏相关具体的信托公示规则配套,所以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实际运用中还存在相当大的局限性,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信托公示制度进行剖析提出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