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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边界的法律分析——以中国、美国、欧盟模式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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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比美国、欧盟和中国范式之共性及差异,发现相较于美国和欧盟,中国在价值导向上强调保护竞争者利益而忽视数据自由.究其原因,与当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固守数据权属划分理念、"商业道德"之法外因素涵义过宽以及过度依赖传统民法之侵权行为认定路径关系密切.中国未来在认定数据抓取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上应当遵循如下规则:在司法理念上,应重视数据流转之属性,赋予消费者以数据携带权;在法律适用上,应限缩一般条款之适用,细化"商业道德"之内涵;在裁判进路上,应明确竞争法之行为法特点,通过"合法利益测试"建立起兼顾竞争者、消费者、公共利益之衡量范式.

黄明健、孙陈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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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数据抓取 反不正当竞争法 裁判比较 价值取向 利益衡量

2024

金融与经济
江西省金融学会

金融与经济

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632
ISSN:1006-169X
年,卷(期):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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