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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否定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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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影响着刑法适用,尤其是刑事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智能程度的不同,人工智能分为弱和强两种类型,但其辨认和控制能力都仅达到事实层面,且行为欠缺刑法所要求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人工智能无法承担刑罚后果,不能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和诸多功能,无法适应现行的刑罚体系.人工智能同样不具有类似法人成为拟制主体的条件.当涉及人工智能的犯罪时,仍需坚持自然人主义,由设计者、生产者与使用者承担刑事责任.

冯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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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2024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47
ISSN:2095-2031
年,卷(期):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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