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科技的快速发展使人工智能科研成果已经深入社会生活为大众普遍运用.根据人工智能的现有科研成果可将人工智能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与超人工智能.现实中强人工智能引发过多起刑事事件,其不仅具有深度学习的能力,还具有脱离人类自行选择行为、完成行为的高度自主性,蕴含着不可估量的客观刑事风险与隐藏刑事风险.ChatGPT-4 运行的客观基础使ChatGPT-4 有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以及侵犯著作权犯罪,结合我国《刑法》现有条文的规定,以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惩罚目的为标准,可以认定强人工智能具有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合理性与可行性.随着强人工智能自我升级能力的逐步提高,其带来的刑事风险也会加深对我国现有社会秩序以及刑法体系的冲击,刑法理应对这一问题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