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背景下,单位犯罪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并对法治秩序构成挑战.在现代企业治理理念深入探索的同时,必须与有效的单位犯罪刑罚治理体系相结合,才能发挥其应然效果.然而当前刑法中,对单位犯罪的惩罚主要以罚金为主.通过分析发现,单一的罚金刑未能充分考虑单位的主体性质,导致罚金刑无法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和预防效果.考察域外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资格刑,如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从事特定行业或活动等,有利于单位犯罪中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基于此,应该在单位犯罪刑罚体系中增设资格刑.此外,引入资格刑等多元化的刑罚方法,不仅可以使涉案企业进行自我反思和结构性改革,还能够有效地弥补现行制裁体系的缺陷,促成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协调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