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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犯罪案件的程序适用与误区澄清——以亲告罪与自诉程序的关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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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犯罪是侮辱、诽谤等攻击性言论行为在网络空间的表现形态,通常需要适用侮辱罪、诽谤罪对其予以刑事规制.这两个罪名在我国《刑法》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告诉才处理"案件仅属于自诉案件,它只能适用自诉程序,需要由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来获得救济.此种认识误区既不符合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现有规定,也不利于对网络暴力犯罪的有效治理.将亲告罪案件界定为纯自诉案件,会大幅提高网络暴力犯罪案件中的立案门槛和难度,导致被害人因举证不能、败诉风险而遭受"二次侵害".通过"自诉转公诉"方式来解决网络暴力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取证难问题,会限制被害人追诉意愿和程序选择,从而有悖于设置亲告罪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对于网络暴力犯罪的有效治理,需要在理论层面厘清"告诉才处理"与自诉程序、公诉程序的关系,建立亲告罪案件"公诉—自诉"的二元追诉格局.

谢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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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网络暴力 告诉才处理 自诉程序 公诉程序 程序选择权

吉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项目

JJKH20231101SKGJ2022D11

2024

江西社会科学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

江西社会科学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638
ISSN:1004-518X
年,卷(期):202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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