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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立法与地权的近代变迁——民国前期一起土地纠纷的时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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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既已拉开中国法制转型的序幕,及至民国,法制近代化进程进入全面实践阶段.该时期尽管法律对民事审判的依据已有明确规定,但地方官在审理土地所有权纠纷时,有时却并不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判,而是动用国家权力对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形成进行干预.这一司法现象的产生,并非因为承审法官法律素养的欠缺或枉法徇私,而是其面对地方土地与国家立法现状时,受当时立法理念与立法趋向影响而自由心证的结果,反映了中国法律在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初始过程中民法的粗疏、功能欠缺、发展变动以及由此引发的司法问题与社会问题.

贾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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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

近代司法转型 镇原县 土地纠纷与裁判 地权变迁

中央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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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江西社会科学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

江西社会科学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638
ISSN:1004-518X
年,卷(期):202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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