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对遗漏诉讼请求的识别存有纷岐.不同法院持不同诉讼标的观点是导致漏判识别纷岐的根本原因,毕竟相异的诉讼标的观点可以为不同的漏判识别结论提供解释论支撑.在对遗漏诉讼请求的识别纷岐进行学理反思的基础上,提出具体修正:遗漏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请求,遗漏前提性确认请求均不构成遗漏诉讼请求;遗漏构成诉的客观合并的部分请求即构成遗漏诉讼请求.对于遗漏诉讼请求的规制,法规范层面发回重审与启动再审的规制方式面临着程序不经济、诉讼迟延的问题,而法实践层面直接纠补的方式面临着剥夺当事人上诉权、审级利益的问题.补充判决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当前两种规制路径所面临的问题.在补充判决制度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作出补充判决,法院亦应依职权作出补充判决,而且当事人可就补充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