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和解,作为域外较为发达的税务纠纷解决机制,亦在我国税务执法、司法等阶段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相关的法律规范却相对滞后,仅就其复议阶段适用于部门规章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存在税务和解的功效定位不明、法律级次较低、适用范围狭窄、从启动到救济的系列程序设置不完备等缺陷,并且,未能彰显现代税收法治下的纳税人权利保护理念.因此,在完善该制度法律规范、提升法律级次的同时,应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导向,在制度构建中,扩张适用范围,明确启动主体和具体程序,特别是增设纳税人意愿表达和事后救济的程序保障,构建契合现代税收法治要求的和解制度,实现税务和解的"良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