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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源落入边缘:"情"的法律理论地位之学术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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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是中华法系的标识性范畴,厘清中国法律理论中的"情"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学术史考察发现,"情"是人的主体性即人的意识能力、内在德性与现实利益综合互动的实际表征,表现出人的活动的整体性、系统性与层次性.在中国传统法哲学的"情—理—法"理论结构中,"情"是本源,"理"是贯穿"情"的内在义理即正义原则,"情理"是"礼法"的内在根据,"礼法"是"情理"的形式载体.近代以来,继受的法学知识体系坚持理性主义立场,消解了中国传统法哲学关于人性的基本理解,"情"自然而然从法的形而上视域逐渐消失.没有形而上层面关于人的主体性的统摄,形而下层面对"情"的理解呈现出碎片化趋势,"情"在司法实践中成为法律、法理评价剪裁的对象,情理与法理逐渐分离.

王梓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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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人的主体性 情理 法理

2024

江西社会科学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

江西社会科学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638
ISSN:1004-518X
年,卷(期):2024.4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