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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信访索财行为的刑法规制——以敲诈勒索罪的限缩适用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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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运用刑事制裁规制违法信访索财行为有违刑罚目的.既往基于主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以限缩敲诈勒索罪适用的方案有违教义学体系、难以自洽.除却立足于财产与意志自由法益,分别借助主观目的和客观构成要件限缩犯罪适用的传统路径外,还可依据财产与意志自由法益的内在关联,引入征表"目的—手段关联"的可谴责性,依托主观目的—客观要件的关联限缩敲诈勒索罪的适用.对此,可谴责性判断要求立足于"目的—手段关联",或是侧重于目的与手段之间的权衡,或是着重判断行为整体是否轻微、是否接近正当化、远期目的是否意义重大.这一判断具有目的正当性、手段妥当性与附随效果的合理性.在具体应用中,可谴责性判断能合理限缩敲诈勒索罪的适用范围,优化违法信访索财行为的刑法规制.

邹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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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 200020)

信访 敲诈勒索罪 可谴责性 权利行使

2024

江西社会科学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

江西社会科学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638
ISSN:1004-518X
年,卷(期):2024.4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