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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行政法交叉视野下市场规制权调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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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行政法对市场规制权的调整路径均有自己的缺陷,为了实现竞争秩序维护与市场主体权利保护的双重目标应将两法对市场规制权的调整衔接起来。经济法在设定市场主体权利义务时,要考虑权利保护与权力控制的需要,不能以权利保护为代价换取竞争秩序;行政法关于行政程序的设置与实施,不得背离经济法的竞争目标,应当从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则出发,从而使市场规制程序具备实体的价值追求。

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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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权 法律调整 经济法 行政法

2013

经济生活文摘(下半月)
中国经济报刊协会

经济生活文摘(下半月)

ISSN:1009-5535
年,卷(期):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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