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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前特殊教育的产品属性及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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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共产品理论,学前特殊教育具有消费的部分非排他性、部分非竞争性与效用不可分割性,应归属于准公共产品.因此,在学前特殊教育服务的提供上,政府应承担主体责任.在现实中,政府主体责任意识虽已到位,但行动实践上存在着不足.为更好地提升学前特殊教育服务水平,政府有必要从学前特殊儿童的公共需求出发,全面构建法律、行政、财政等多方综合的社会支持体系,系统地保障与促进学前特殊教育的发展.

陈淑丹、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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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 教育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

学前特殊教育 产品属性 准公共产品 政府 主体责任

广东省普通高校省级重大科研项目

2017WZDXM033

2021

教育导刊(下半月)
广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教育导刊(下半月)

影响因子:0.167
ISSN:1005-3476
年,卷(期):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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