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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活垃圾产生者义务实现: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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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立法以规范形式确立了生活垃圾治理中的产生者身份及其义务,但尚未澄清产生者义务的实现路径及具体机制.生活垃圾产生者义务可以确立为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处理付费,但是制度设计与立法理念割裂、权利义务分配欠缺合理性、激励机制预设偏误等困境,使垃圾产生者分类意愿与行为相割裂,导致产生者义务实际履行意义的"虚置".通过实践观察,解决路径应以多元共治维度的治理模式、以权利义务合理化分配为路径,介入强激励机制,使规范预设的产生者义务得以实现.

刘洪威、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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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

江西理工大学赣州地方立法研究基地

生活垃圾管理 地方立法 产生者义务 源头减量

2024

经营与管理
天津市企业联合会 天津市企业家协会 天津企业管理培训中心

经营与管理

影响因子:0.24
ISSN:1003-3475
年,卷(期):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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