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承认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债权人向显名股东主张债权而申请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时,法院在正确区分股权代持内外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基于外观主义,允许显名股东的非交易债权人申请执行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但既有原则便有例外,为了尊重和保护隐名股东合法的财产利益,当隐名股东作为案外人对争议股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应当允许隐名股东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排除外观主义的适用.隐名股东可以在证明自己是股权的实际权利人的基础上,从债权人不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代持的股权关系到隐名股东的生存利益等5个角度进行举证选择,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