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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互联网教育直播业务会计处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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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直播产业自2016年起呈现出"井喷式"增长态势.伴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互联网教育成为目前较为流行的商业模式,这种互联互通、利用碎片时间学习的模式逐渐成为教育培训业的主流.财政部于2017年7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新型商业模式的不断出现以及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均给企业的会计处理带来诸多挑战.本文以互联网教育直播业务为例,诠释互联网教育直播业务的商业模式,结合所在境外上市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比分析直播类课程在新、旧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标准及账务处理发生的变化,针对合同条款探讨现有商业模式下新收入准则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合同及履约义务识别、单独售价合理估计、回看服务产品交易价格分摊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此外,针对准则执行实操方面给出建议(预收款项重分类),并呼吁企业还需从商业模式即合同或服务产品设计这一角度,结合所在企业的自身情况,本着"履约义务"这一原则,对合同条款、产品设计方案、产品定价策略作出相应的修订.本研究旨在为互联网教育企业在新收入准则执行方面提供一些有效的借鉴.

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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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互联网教育直播 新收入准则 收入确认 履约义务

2020

经营者
重庆长安工业集团等

经营者

影响因子:0.053
ISSN:1672-2507
年,卷(期):202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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