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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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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计量和披露方面对企业重新进行了规范,将销售商品、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纳入在内,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失效,这给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收入确认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是针对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的影响研究较少,对于该准则如何在土地一级开发企业中应用缺乏相应的指导建议;二是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受到与政府约定的收益模式、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多方影响;三是在新准则颁布前,部分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未严格按照当时会计准则予以确认.本文主要研究新收入准则对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的影响.首先,探讨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的利润分配模式和相关政策.其次,分析不同的核算方式,从4个角度,即合同标准、可变对价、总额法或净额法、从时点还是时段确认出发,探讨新收入准则下土地一级开发收入模型关键点.最后,就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总额法下时点确认收入和净额法时段确认收入分别举例分析,并总结新收入准则给开发企业带来的影响.

刘光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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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土地一级开发 新收入准则 总额法 净额法

2020

经营者
重庆长安工业集团等

经营者

影响因子:0.053
ISSN:1672-2507
年,卷(期):2020.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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