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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自然人声音利益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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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格利益的自然人声音利益,拥有标表性特征,具有可商业利用性。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自然人声纹提取与声音合成成为可能,已经出现人工智能未经许可收集、模仿、使用自然人声音的情形,对自然人声音利益造成侵害,因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结合人工智能侵权的特点,对声音利益进行参照保护。在责任承担上,分别确定人工智能服务者、人工智能使用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结合自然人声音知名度、播放量、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贺雄、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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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长江大学 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人工智能 声音利益 表现形式 参照适用 责任承担

2024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长江大学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HSSCD
影响因子:0.242
ISSN:1673-1395
年,卷(期):2024.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