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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生态补偿制度适用范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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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后期,我国初创生态补偿机制,自此逐步发展,但对于它的概念,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初创阶段,其主要对象是矿产开发引起的生态补偿问题与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后来逐步发展到大型生态建设工程、农村新能源、农田保护、流域等。生态补偿适用范围的扩大,其地位和作用得以进一步显现。同时,其固有的不足也给实践带来了一系列难题。文章立足于我国生态补偿的现状,通过资料分析和对比分析的方法探讨了我国生态补偿机制新的发展方向。

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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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湖北武汉 430072

生态补偿概念 范围 建议

2014

科技研究

科技研究

ISSN:
年,卷(期):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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