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术搜索
登录
注册
中文
EN
首页
|
论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
论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
引用
认领
扫码查看
点击上方二维码区域,可以放大扫码查看
原文链接
NETL
NSTL
万方数据
维普
中文摘要:
生态环境受损后,首先需要对其进行人工修复.无法进行人工修复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需要赔付替代修复的金额.替代修复金额一般在法院审判时即会被确定.这一修复义务平行于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行政或刑事责任.法律层面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不属于民法框架内恢复原状这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范围,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种方式不同.当下,我国应当确立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并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范围,细化相关规定.未来可以在已有基础上对此单独立法,以便更好地指引司法实践.
收起全部
展开查看外文信息
作者:
徐畅
展开 >
作者单位: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100000
关键词:
受损生态环境
修复责任
损害赔偿
责任范围
出版年:
2019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开封教育学院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
0.224
ISSN:
1008-9640
年,卷(期):
2019.
39
(1)
参考文献量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