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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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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请求行政机关作为的申请人具有原告资格.然而,在实务中,针对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原告资格认定上,出现认定模糊、标准不一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仅因申请人是行政相对人而承认其具有原告资格,这不仅会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工作效率,还会造成滥诉现象.本文提出以"法律是否明文规定公民可申请启动行政监督程序"为划分标准判定原告主体资格:若"法律明文规定公民可以申请启动行政监督程序",则法院可认定其具有原告资格;若法律尚未对此作出相应规定,则法院应借助"保护规范理论"进行具体分析,判断申请人与其申请的行政机关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倘若存在,则应认定其具有原告资格,反之,则不予认定.

蔡欣宇、张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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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原告主体资格 利害关系 保护规范理论

2019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开封教育学院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24
ISSN:1008-9640
年,卷(期):201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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