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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非构罪唯一性——以唐某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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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刑法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对该罪构成要件的实质性修改.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肇事罪有构罪与否的决定性作用,是认定构成该罪的前置条件.本文将结合唐某案,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其认定的责任与刑法责任的区别、推定责任不能作为定罪唯一依据及其在交通肇事罪中的作用,阐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并非是构成该罪的唯一条件.

杨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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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安徽 阜阳 236200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刑事责任 非构罪唯一性 危害结果

2019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开封教育学院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24
ISSN:1008-9640
年,卷(期):2019.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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